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78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周永哲
黃晴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成醫療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樞健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博儒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41萬6,67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0日起至112年9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5計算、自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375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375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聲明請求之利息暨違約金,依前開規定,應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1月29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7萬8,14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幣別: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41萬6,673元) 1 利息 341萬6,673元 112年9月20日 112年9月25日 (6/366) 3.375% 1,890.37元 2 利息 同上 112年9月26日 115年1月29日 (2+126/365) 6.375% 51萬816.02元 3 違約金 同上 112年9月20日 113年3月19日 (182/366) 0.3375% 5,734.13元 4 違約金 同上 113年3月20日 115年1月29日 (1+316/365) 0.675% 4萬3,029.02元 小計 56萬1,469.54元 合計 397萬8,1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