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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9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熊志強

聲請人
詹勳義
相對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史順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已向本院提起確認判決無效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36941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惟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確認判決無效之訴,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3386號事件受理,則聲請人所提確認判決無效之訴,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不符,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並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396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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