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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22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聲請人
陳雪琴
代理人
蔡承諺
相對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相對人
馬達之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九日所為之八十二年度全字第三○七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係指當事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3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本件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前聲請鈞院以82年度全字第3079號民事裁定,准許其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㈡本件相對人馬達之聲請鈞院以83年度全字第4672號民事裁定,准許其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聲請人已全額清償債務,相對人馬達之亦已同意,爰聲請撤銷上開㈠㈡之假扣押裁定,並提出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債務清償證明書、地籍異動索引及不動產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關於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年度全字第3079號民事裁定部分,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82年度裁全字第3079號(含82年度執全字第2271號、83年度全字第4672及83年度執全字第3392號、103年度執全助字第360號)事件卷宗審核,復於115年4月2日函請其限期表示意見,經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因聲請人已清償債務完畢,其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同意撤銷本院82年度裁全字第3079號假扣押裁定,有115年4月14日民事意見表示狀在卷可稽,故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既因清償而消滅,按諸首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認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而無續為假扣押之必要,此部分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以,關於相對人馬達之83年度全字第4672號民事裁定部分,聲請人以兩造間債務已清償,假扣押原因已消滅為由,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惟該假扣押裁定業已由相對人馬達之具狀聲請撤銷,經本院84年度全聲字第584號裁定准許,有卷附裁定影本供參,是以本院83年度全字第4672號假扣押裁定既經撤銷,已失假扣押裁定之效力,聲請人再為撤銷之聲請無從准許,該部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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