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66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網國際傳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481,19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2,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85萬元) 1 利息 285萬元 112年8月21日 115年7月13日 (2+327/365) 3.125% 25萬7,915.24元 2 利息 285萬元 112年9月30日 115年7月13日 (2+287/365) 4.125% 32萬7,564.55元 3 違約金 285萬元 112年9月20日 113年3月19日 (182/366) 0.3125% 4,428.79元 4 違約金 285萬元 113年3月20日 115年7月13日 (2+116/365) 0.625% 4萬1,285.96元 小計 63萬1,194.54元 合計 348萬1,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