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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810,613元,其中16,188,450元,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本金違約金。暨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7,403,34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83,70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83,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3,20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號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6,810,613元) 1 利息 16,188,450 114/8/8 114/12/22 137/365 8.845% 537,441  2 違約金 16,188,450 114/8/8 114/12/22 137/365 0.8845% 53,744  4 違約金 537,441 114/8/26 114/12/22 119/365 0.8845% 1,550  小計(本金 16,810,613 + 利息等 592,735)       17,403,348 合計:17,403,34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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