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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3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吳睿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神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其請求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6月2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36萬3,062元(計算式如附表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3,356元。又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群神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未載列其法定代理人,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重新提出完整起訴狀補正被告群神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依被告人數提出完整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幣別:新臺幣):
請求金額(新臺幣) 遲延利息 違約金 16,249,970元 1.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114年3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15計算。 2.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715計算。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利率(4.1%)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2(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 基數 年息 給付 總額 請求金額1,624萬9,970元 1 利息 1,624萬9,970元 113年12月10日 114年3月20日 (101/365) 0.615% 2萬7,653.89元  2 利息 1,624萬9,970元 114年3月21日 115年6月2日 (1+74/365) 4.715% 92萬1,522.44元  3 違約金 1,624萬9,970元 113年12月10日 114年6月9日 (182/365) 0.41% 3萬3,221.17元  4 違約金 1,624萬9,970元 114年6月10日 115年6月2日 (358/365) 0.82% 13萬694.28元  小計       111萬3,091.78元 合計        1,736萬3,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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