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45號
- 原告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益進
- 代理人
- 洪瑞燦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對被告視一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6,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