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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09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姚水文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王琡斐
被告
蔡家綺

鄭尚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依兩造間借據約定,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本息與違約金,而兩造簽訂之借據第32條均約定:基於本借據所發生之債務,其成立要件及效力暨一切有關法律行為之方式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本借據涉訟時,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司促卷第16、18頁)等語,堪認兩造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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