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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鄧晴馨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被告
洛克火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朝國

黃永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黃永皓」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永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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