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851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賴森林
- 被告
- 洛克火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朝國
黃永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黃永皓」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永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