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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四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四號

聲請人
楊錦銘即祭祀公業楊明珠管理人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所為之判決,應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被告「劉韋玲」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四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