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四號
- 聲請人
- 楊錦銘即祭祀公業楊明珠管理人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所為之判決,應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被告「劉韋玲」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