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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158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促字第15814號

異議人
許洲波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所發88年度促字第15814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有異議權。

二、本院民國88年4 月13日所發88年度促字第15814 號支付命令,其債務人為旭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異議人,異議人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於法顯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余學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15814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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