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國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國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元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孝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苗栗縣政府間因本院88年度重國字第17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萬元,上訴人僅對其中新臺幣5101萬0250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萬1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