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158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促字第15814號
- 異議人
- 許洲波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所發88年度促字第15814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有異議權。
二、本院民國88年4 月13日所發88年度促字第15814 號支付命令,其債務人為旭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異議人,異議人對前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於法顯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