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三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訴訟代理人
- 蕭志輝
李逸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喜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喜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青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