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吳青蓉
- 法定代理人林彭郎
-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人
- 被告富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蕭志輝 李逸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喜林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喜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叁仟 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歐陽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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