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吳青蓉
- 當事人台灣土地銀行、富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喜林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蕭志輝 李逸洲 被 告 富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南山 被 告 喜林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南山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歐陽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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