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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司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邱蓮華

  • 當事人
    俞越明即東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司字第335號受 罰 人 俞越明即東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受罰人與東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俞越明處罰鍰新臺幣叁萬元。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罰人前於民國92年6月18日經東星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東星公司)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並於92年7月4日具狀向本院陳報就任,經本院於92年7月9日准予備查等情,有民事陳報清算人就任狀、東星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聲明書、本院92年7月9日北院錦民信89年度司字第335號函 等在卷足稽;依前揭規定,受罰人即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 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得申敘理由,向法院 聲請展期。惟受罰人自聲報就任迄今已逾14年,尚未呈報清算完結。而東星公司與訴外人健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健野公司)就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盈隆公司)執行事件之分配表異議之訴,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94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駁回健野公司之請求,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514號判決駁回健野公司之上訴,96年1月間確定,上開執行事件於96年11月間執行完畢,東星公司並已受償新臺幣(下同)2,333,494元。嗣東星公司於102年間就全盈隆公司下坐落新北市萬里區之土地聲請強制執行,因拍賣無實益而終結。又於102年12月間就第三人鄭上門聲請對全盈隆 公司之強制執行事件中參與分配,未獲清償等情,亦有上開案號判決書、本院102年10月16日北院木92執黃字第1387號 債權憑證、執行處函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08-119、 143-146、152-153頁)。受罰人自96年6月起,仍以上開事 件尚未確定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且自97年6月迄今,除 於102年間就全盈隆公司下坐落新北市萬里區之土地聲請強 制執行,及於鄭上門聲請對全盈隆公司之強制執行事件中參與分配外,僅消極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全盈隆公司清償所餘1,247,808,643元債務,而無其他積極滿足債權之行為情形。 經本院先後於104年7月7日、105年1月25日通知受罰人陳報 清算情形、全盈隆公司之財產情形,並命受罰人積極進行清算事務,迄今未陳報,亦未見受罰人具體進行清算事務,本院再於106年1月5日准予展延清算期間之同時,命受罰人於 該次展延期限屆至前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於 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相關表冊,送請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於提請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本院聲報,並提出清算後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核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股東會承認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等,並告知受罰人如逾展延期限仍未完成清算,且無正當理由,本院將依法裁罰,於106年1月18日送達受罰人,惟受罰人既未補正清算進度、進行計畫,未能清算完結之具體原因,亦未再積極進行清算事宜,僅於106年7月3日 具狀聲請展延等情,有上開函文、聲請狀等可佐(見本院卷㈡第147-150頁),受罰人顯未盡清算人注意義務,其聲請 展期要無正當理由。本院審酌前述受罰人遲延清算程序之期間、情節,爰裁處受罰人新臺幣3萬元之罰鍰。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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