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三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三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訴訟代理人
- 楊景昶
- 被告
- 東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十九萬一千九百五十五元,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官 張競文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