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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1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2111號

原告
楊新傳
原告
蔡美玲
原告
楊湘涓
原告
楊湘屏
原告
童文行
原告
馮金玉
原告
楊黃英
原告
張淑玲
原告
李憶萍
原告
俊豊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光甫
原告
詹李春緞
原告
陳桂琴
原告
陳建力
原告
陳其名
原告
陳建華
原告
陳桂枝
原告
陳桂英
原告
陳美惠
原告
江鳳凰
原告
鄭怡廷
原告
呂楊金菊
原告
柳涂甚
原告
李發仁
原告
李舜涵
原告
李發昌
原告
劉 展
原告
劉 霓
原告
劉 虹
原告
曾秀英
原告
方淑芳
原告
吳姿慧
原告
吳炳輝
原告
王筠潔
原告
馮寶慶
原告
阮郁茹
原告
阮瑞楨
原告
阮謝秀屘
原告
洪金全
原告
王蔚甫
原告
王念國
原告
王枝香
原告
廖汶錡(原名:廖春菊)
原告
呂育霖
原告
呂育哲
原告
蔡炎輝
原告
陶月嬌
原告
陳語喬(原名:陳蕾旬)
原告
陳鼎勳
原告
江虹翰
原告
廖錦昭
原告
楊伯綠
原告
胡敏惠
原告
蕭慧瑛
原告
劉勝忠(即劉靜修、陳裕仁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劉江富玉(即劉靜修、陳裕仁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瑞龍(兼陳王安子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然佑
原告
曾玫玲
原告
鄧義勳
原告
周蕉妹
原告
蔡麗子(兼郭自強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郭爾芝(即郭自強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郭興華(原名郭爾藎,郭自強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郭爾荃(即郭自強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梁瀞文
原告
廖文進
原告
賴藍員
原告
賴志旺
原告
李鍾玉蘭
原告
施朝輝
原告
施朝東
原告
施朝錦
原告
施麗真
原告
施麗梅
原告
齊 平
原告
齊清華
原告
齊念華
原告
齊燕華
原告
黃士峰
原告
張清連
原告
鍾淑雲
原告
林英雄
原告
蔡麗貞
原告
陳魏桃
原告
胡鈺鈴(原名:胡由敏)
原告
吳新棟(即吳維錕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楊承勳(即吳維錕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楊宗諭(即吳維錕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吳永盛
原告
吳麗玲
原告
吳麗春
原告
周國儀
原告
張巧臻
原告
藍沛霖
原告
許政次
原告
楊春美
原告
陳明玉
原告
魏錦嫦
原告
屈復文
原告
劉樟評
原告
李政誌
原告
李文良
原告
陳鉦保
原告
鄧相笐
原告
程筱美
原告
翁仁聖
原告
吳如玲
原告
袁碧芳
原告
簡錦波
原告
徐貴珠
原告
李朱彩琴
原告
陳雲姿
原告
郭淑芬
原告
蘇國華
原告
李阿義
原告
馬文廣
原告
馬林少英
原告
許文全(即許華仁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許梨逢(即許華仁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許梨 (即許華仁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許林春(兼許華仁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何萬來
原告
謝詹素珍
原告
張 幼
原告
盧薪閔(原名:盧意雁)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瑤曾
原告
盧 薏
原告
陳智宇
原告
鍾光甫
原告
蔡秀慧
原告
吳桂美
原告
連慶芳(即連邱爽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連明卿(即連邱爽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連在旺(即連邱爽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連思婷(即連邱爽之承受訴訟人,已死亡)
原告
連錦華(即連邱爽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之岑
原告
陳 寶(兼陳簡基南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忠德(即陳簡基南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 淑
原告
林張庭妹(兼林鴻庭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秀嬌(即林鴻庭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秀娥(即林鴻庭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林秀美(即林鴻庭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秀吉(即林鴻庭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秀貞(即林鴻庭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瑞成(即林鴻庭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瑞文(即林鴻庭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山本靜枝(兼山本史郎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山本昌史(即山本史郎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山本仁史(即山本史郎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蔡張節子(即張節子)
原告
陳鳳蕉(即陳余香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呂陳鳳荷(即陳余香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瑤曾
原告
陳鳳英(即陳余香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孫啟光
原告
孫啟峰
原告
吳尚恒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志勝
原告
蔡金祝
原告
林大朝
原告
上163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原告
蔡志揚律師
原告
陳建勳律師
原告
陳忠直(即陳簡基南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麗花(即陳簡基南之承受訴訟人)
上17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被告
鴻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被告
杜明福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被告
宏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吳雪蕙(兼謝隆盛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謝金朝
法定代理人
謝進旺
法定代理人
謝村田
法定代理人
謝范秀玉
法定代理人
謝林秀華
法定代理人
涂玉枝
法定代理人
謝麗莉
法定代理人
徐超材
被告
徐茂雄
被告
陳金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雲惠律師
被告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謝罕見
被告
林鴻明
被告
林鴻道
被告
李慧芬(即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李德隆(即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李德裕(即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李周緞(即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陳增祥
上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被告
謝進旺
被告
謝金朝
被告
謝村田
被告
徐超材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曼瑤律師

      劉健右律師

      李奇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一三九更正如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原告 │ │ │ │ │ │ │ │ 預供 │ ││編號│(請求權人)│房屋損害│物品損害│其他費用│慰撫金 │應扣除金額│應給付總額│供擔保金額│擔保金額 │備註│├──┼──────┼────┼────┼────┼─────┼─────┼─────┼─────┼─────┼──┤│139 │ 吳尚恒 │ │ │ │2,100,100 │ │2,100,100 │ 700,000 │2,100,1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111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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