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被告
- 伽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伽衛有限公司、甲○○、乙○○、魏金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伽衛有限公司、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胡宗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