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五二一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林勤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五二一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玉坤
被告
健華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健華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一億元,約明利息及違約金各按主文所載利率計算。嗣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借款到期後遲延清償,為此提出借據及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為證,先就其中部分債權訴請被告連帶償還,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之判斷:

㈠程序方面: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實體方面: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借據及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為證,被告對此亦均未加爭執,應可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假執行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勤綱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