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八號
- 上訴人
- 即
- 聲請人
- 丙○○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信箱一一七-三一○號信箱
- 聲請人
- 丁○○○ 同
- 聲請人
- 乙○○ 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 勤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一一七之三一七號信箱
- 複代理人
- 謝諒獲律師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一一七之三一七號信箱
右上訴人即聲請人因與甲○○等人間請求裁判無效等事件,聲請就上訴費為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