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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八號

裁判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八號

上訴人
聲請人
丙○○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信箱一一七-三一○號信箱
聲請人
丁○○○ 同
聲請人
乙○○ 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 勤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一一七之三一七號信箱
複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指定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一一七之三一七號信箱

右上訴人即聲請人因與甲○○等人間請求裁判無效等事件,聲請就上訴費為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八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裁判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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