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七號
- 原告
- 久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浴生
- 訴訟代理人
- 姚家運
- 被告
- 乙○○
- 兼訴訟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玉娟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裁定命其於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