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八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八九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呂美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炫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臺北縣土城市○○路○段一六五號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己○○
甲○○
戊○○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炫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炫帥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三千五百萬元,期限至一百○四年八月十日止,共分十五年,前三年按月付息,第四年起以每三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依借款餘額按月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利息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掛牌機動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五加一點五個百分點,計為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五。嗣後隨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掛牌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即未依約繳息,尚欠本金三千五百萬元,及如訴之聲明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炫帥公司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千萬元,期限至九十年八月九日止,共分十二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付本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七點九四加三點○四碼(每碼百分之○點二五)計為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五。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年利率計算。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自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息,尚欠本金八百九十四萬七千四百二十元,及如訴之聲明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㈢被告炫帥公司為採購國外物資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約定在美金九十四萬元之額度內循環借款,契約期限至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止,每筆遠期信用狀之融資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並自押匯銀行押匯日或裝運日起,計算各筆借款之到期日。其利息自押匯銀行押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一般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計算。如到期未還,被告應依照到期當日,原告「一般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與「新臺幣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之較高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遲延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遲延利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被告炫帥公司乃依上開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1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向原告提出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乙紙,經原告開發一百八十天遠期信用狀乙筆,金額美金三萬八千四百元正(其中除百分之十為被告炫帥公司自備款項外,其餘百分之九十,及美金三萬四千五百六十元係原告之墊款),並經原告國外代理銀行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為其墊款。前開遠期信用狀借款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到期後,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簽立之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第四項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列金額(遠期信用狀之債權計算方式詳見附表四)。2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向原告提出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乙紙,經原告開發一百八十天遠期信用狀乙筆,金額美金十四萬元正(其中除百分之十為被告炫帥公司自備款項外,其餘百分之九十,即美金十二萬元六千九百元係原告之墊款),並經原告國外代理銀行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為其墊款。前開遠期信用狀借款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到期後,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簽立之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第四項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列金額(遠期信用狀之債權計算方式詳見附表四)。3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向原告提出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乙紙,經原告開發一百八十天遠期信用狀乙筆,金額美金九萬七千九百八十九元二角正(其中百分之十為被告炫帥公司自備款外,其餘百分之九十,即美金八萬八千一百九十元二角八分係原告之墊款),並經原告國外代理銀行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為其墊款。前開遠期信用狀借款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期後,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簽立之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第四項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列金額(遠期信用狀之債權計算方式詳見附表四)。4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向原告提出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乙紙,經原告開發一百八十天遠期信用狀乙筆,金額美金七萬六千元正(其中百分之十為被告炫帥公司自備款項外,其餘百分之九十,即美金六萬八千四百元係原告之墊款),並經原告國外代理銀行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為其墊款。前開遠期信用狀借款自九十年一月二日到期後,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簽立之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第四項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列金額(遠期信用狀之債權計算方式詳見附表四)。5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向原告提出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乙紙,經原告開發一百八十天遠期信用狀乙筆,金額美金二十萬零七百五十元正(其中百分之十為被告炫帥公司自備款項外,其餘百分之九十,即美金十八萬零六百七十五元係原告之墊款),並經原告國外代理銀行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其墊款。前開遠期信用狀借款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到期後,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簽立之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第四項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列金額(遠期信用狀之債權計算方式詳見附表四)。6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向原告提出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乙紙,經原告開發一百八十天遠期信用狀乙筆,金額美金十九萬二千元正(其中百分之十為被告炫帥公司自備款項外,其餘百分之九十,即美金十六萬六千一百元係原告之墊款),並經原告國外代理銀行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為其墊款。前開遠期信用狀借款自九十年二月八日到期後,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簽立之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第四項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列金額(遠期信用狀之債權計算方式詳見附表四)。7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向原告提出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乙紙,經原告開發一百八十天遠期信用狀乙筆,金額美金十六萬零二百十元(其中百分之十為被告炫帥公司自備款項外,其餘百分之九十,即美金十四萬四千一百八十九元係原告之墊款),並經原告國外代理銀行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為其墊款。前開遠期信用狀借款自九十年二月八日到期後,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簽立之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第四項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列金額(遠期信用狀之債權計算方式詳見附表四)。8於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向原告提出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乙紙,經原告開發一百八十天遠期信用狀乙筆,金額美金十四萬元(其中百分之十為被告炫帥公司自備款項外,其餘百分之九十,即美金十二萬六千元係原告之墊款),並經原告國外代理銀行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為其墊款。前開遠期信用狀借款自九十年二月八日到期後,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簽立之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第四項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列金額(遠期信用之債權計算方式詳見附表四)。
三、證據:提出借據及受信約定書二份、進口遠期狀借款契約一份、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八份、進口結匯證實書八份、原告通知國外代理行付款電文及受益人開立之銷售發票八份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兩造所定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及連帶保證之約定,兩造就系爭契約如有紛爭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準此,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炫帥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同年月九日向原告借款三千五百萬元及一千萬元,另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約定在美金九十四萬元整之額度內循環借款,契約期限至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止,並依該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向原告提出八筆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原告亦經由國外代理銀行為其墊款。詎被告未依約還本繳息,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被告經本院定期通知辯論及送達訴狀繕本,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具狀答辯,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詞爭執。且原告對其主張之事實,復提出借據及授信約定書、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結匯證實書、原告通知國外代理行付款電文及受益人開立之銷售發票為證,核與其主張之事實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設有規定;而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者,其與主債務人於債權人,就同一內容之給付,即應各付全部履行之責任,且此二債務具有同一經濟上之目的,倘其中一人為給付,他人就其給付範圍內,亦同免其責任,故應認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負有不真正連帶債務,債權人得請求保證人及主債務人連帶清償債務(司法院七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七四)廳民一字第一二四號函參照)。被告公司既與原告間定有消費借貸契約,原告亦已依約撥款,清償期屆至被告自應依約清償,而被告己○○、甲○○、戊○○則為被告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借款、利息暨違約金,即屬正當。
三、又按,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民法第二百零二條定有明文。惟依私法自治原則,於當事人間對於匯率有特約時,債權人亦得請求債務人將外國通用貨幣折算新台幣時依約定之匯率而為給付。原告與被告炫帥公司簽訂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第七條約定:「立約人最遲應於各筆借款之到期日,按償還當日,貴行(即原告)牌告之即期外匯賣出匯率或按立約人與貴行另立之預購遠期外匯契約書所定匯率折合新臺幣,或以原幣償還,結付貴行(即原告)借款本金並支付其利息。」是原告自得依前揭特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墊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時,按清償當時原告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借據及授信約定書、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借款、利息、違約金,美元部分並得按給付時原告牌告美元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種類│金額 │ 利 息 │違 約 金 │借款│到期│
│ │(新臺幣)├────┬────┼───┬────┤日 │日 │
│ │ │計算標準│起訖日 │逾期六│逾期超過│ │ │
│ │ │ │ │個月以│六個月 │ │ │
│ │ │ │ │內 │ │ │ │
├──┼─────┼────┼────┼───┼────┼──┼──┤
│借據│三千五百萬│年息百分│自八十九│按原利│按原利率│八十│八十│
│ │元 │之六點八│年十一月│率加計│加計百分│九年│九年│
│ │ │五 │十日起至│百分之│之二十 │八月│十一│
│ │ │ │清償日止│十 │ │十日│月十│
│ │ │ │ │ │ │ │日 │
└──┴─────┴────┴────┴───┴────┴──┴──┘
附表二
┌──┬─────┬─────────┬────────┬──┬──┐
│種類│金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借款│到期│
│ │(新臺幣)├────┬────┼───┬────┤日 │日 │
│ │ │計算標準│起訖日 │逾期六│逾期超過│ │ │
│ │ │ │ │個月以│六個月 │ │ │
│ │ │ │ │內 │ │ │ │
├──┼─────┼────┼────┼───┼────┼──┼──┤
│借據│一千萬元 │年利率百│自八十九│按原利│按原利率│八十│八十│
│ │(尚欠八百│分之八點│年十月九│率加計│加計百分│九年│九年│
│ │九十四萬七│二五 │日起至清│百分之│之二十 │八月│十月│
│ │千四百二十│ │償日止 │十 │ │九日│九日│
│ │元) │ │ │ │ │ │ │
└──┴─────┴────┴────┴───┴────┴──┴──┘
附表三
┌──────┬─────┬───────┬────────┬──┬──┐
│種 類│ 金 額 │ 利 息│ 違 約 金 │借款│到期│
│ │(新臺幣)├───┬───┼──┬──┬──┤日 │日 │
│ │ │計算 │起迄日│起迄│逾期│逾期│ │ │
│ │ │標準 │ │日 │六個│超過│ │ │
│ │ │ │ │ │月內│六個│ │ │
│ │ │ │ │ │ │月 │ │ │
├─┬────┼─────┼───┼───┼──┼──┼──┼──┼──┤
│ │信用狀號│一百一十三│年利率│自八十│自八│按年│按年│八十│八十│
│ │碼:OAXX│萬九千零二│百分之│九年四│十九│利率│利率│九年│九年│
│ │H2/608/0│十八元 │九點五│月二十│年十│百分│百分│四月│十月│
│進│49 │ │ │八日起│月二│之十│之十│二十│二十│
│ │ │ │ │至八十│十五│點九│一點│八日│五日│
│ │ │ │ │九年十│日起│八九│九八│ │ │
│ │ │ │ │月二十│至清│ │八 │ │ │
│ │ │ │ │四日止│償日│ │ │ │ │
│ │ │ │ │ │ │ │ │ │ │
│ ├────┼─────┼───┼───┼──┼──┼──┼──┼──┤
│ │信用狀號│四百一十八│年利率│自八十│自八│按年│按年│八十│八十│
│ │碼:OAXX│萬二千三百│百分之│九年六│十九│利率│利率│九年│九年│
│口│H2/804/0│七十元 │十 │月十五│年十│百分│百分│六月│十二│
│ │49 │ │ │日起至│二月│之十│之十│十五│月十│
│ │ │ │ │八十九│十二│點九│一點│日 │二日│
│ │ │ │ │年十二│日起│八九│九八│ │ │
│ │ │ │ │月十一│至清│ │八 │ │ │
│ │ │ │ │日止 │償日│ │ │ │ │
│ │ │ │ │ │止 │ │ │ │ │
│ ├────┼─────┼───┼───┼──┼──┼──┼──┼──┤
│ │信用狀號│二百九十萬│年利率│自八十│自八│按年│按年│八十│八十│
│遠│碼:OAXX│八千零七十│百分之│九年六│十九│利率│利率│九年│九年│
│ │H2/868/0│四元 │十 │月二十│年十│百分│百分│六月│十二│
│ │49 │ │ │八日起│二月│之十│之十│二十│月二│
│ │ │ │ │至八十│二十│點九│一點│八日│十五│
│ │ │ │ │九年十│五日│八九│九八│ │日 │
│ │ │ │ │二月二│起至│ │八 │ │ │
│ │ │ │ │十四日│清償│ │ │ │ │
│ │ │ │ │止 │日止│ │ │ │ │
│ ├────┼─────┼───┼───┼──┼──┼──┼──┼──┤
│期│信用狀號│二百二十五│按年利│自八十│自九│按年│按年│八十│九十│
│ │碼:OAXX│萬四千三百│率百分│九年七│十年│利率│利率│九年│年一│
│ │H2/924/0│二十七元 │之十 │月七日│一月│百分│百分│七月│月二│
│ │49 │ │ │起至九│三日│之十│之十│七日│日 │
│ │ │ │ │十年一│起至│點九│一點│ │ │
│ │ │ │ │月二日│清償│八九│九八│ │ │
│ │ │ │ │止 │日止│ │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信用狀號│五百八十八│按年利│自八十│自九│按年│按年│八十│九十│
│ │碼:OAXX│萬七千二百│率百分│九年七│十年│利率│利率│九年│年一│
│ │H2/1019/│九十五元 │之十 │月三十│一月│百分│百分│七月│月二│
│ │049 │ │ │一日起│二十│之十│之十│三十│十七│
│ │ │ │ │至九十│七日│點九│一點│一日│日 │
│ │ │ │ │年一月│起至│八九│九八│ │ │
│ │ │ │ │二十六│清償│ │八 │ │ │
│ │ │ │ │日止 │日止│ │ │ │ │
│ │ │ │ │ │ │ │ │ │ │
│ ├────┼─────┼───┼───┼──┼──┼──┼──┼──┤
│用│信用狀號│五百三十六│按年利│自八十│自九│按年│按年│八十│九十│
│ │碼:OAXX│萬五千零三│率百分│九年八│十年│利率│利率│九年│年二│
│ │H2/1094/│十元 │之十 │月十四│二月│百分│百分│八月│月八│
│ │049 │ │ │日起至│九日│之十│之十│十四│日 │
│ │ │ │ │九十年│起至│點九│一點│日 │ │
│ │ │ │ │二月八│清償│八九│九八│ │ │
│ │ │ │ │日止 │日止│ │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狀│信用狀號│四百六十五│按年利│自八十│自九│按年│按年│八十│九十│
│ │碼:OAXX│萬七千三百│率百分│九年八│十年│利率│利率│九年│年二│
│ │H2/1133/│零五元 │之十 │月二十│二月│百分│百分│八月│月八│
│ │049 │ │ │三日起│九日│之十│之十│二十│日 │
│ │ │ │ │至九十│起至│點九│一點│三日│ │
│ │ │ │ │年二月│清償│八九│九八│ │ │
│ │ │ │ │八日止│日止│ │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債│信用狀號│四百零六萬│按年利│自八十│自九│按年│按年│八十│九十│
│ │碼:OAXX│九千八百元│率百分│九年九│十年│利率│利率│九年│年二│
│ │H2/1219/│ │之十 │月八日│二月│百分│百分│九月│月八│
│ │049 │ │ │起至九│九日│之十│之十│八日│日 │
│ │ │ │ │十年二│起至│點九│一點│ │ │
│ │ │ │ │月八日│清償│八九│九八│ │ │
│ │ │ │ │止 │日止│ │八 │ │ │
│ │ │ │ │ │ │ │ │ │ │
│權│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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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
│ │信用狀號│申請開狀│開狀保│原告墊│匯率 │原告墊款折合新│
│ │碼 │金額商業│證金 │款 │ │臺幣 │
│ │ │發票金額│ │ │ │ │
│ │ │ │ │ │ │ │
├─┼────┼────┼───┼───┼───┼───────┤
│1 │OAXXH2 │美金 │美金 │美金 │32.958│美金34,560元X3│
│ │/608/049│38,400元│3,840 │34,560│ │2.958 ═新臺幣│
│ │ │ │元 │元 │ │1,139,028元 │
├─┼────┼────┼───┼───┼───┼───────┤
│2 │OAXXH2 │美金 │美金 │美金 │32.958│美金126,900元 │
│ │/804/049│141,000 │14,100│126,9 │ │X32.958═新臺 │
│ │ │元 │元 │00元 │ │幣4,182,370元 │
├─┼────┼────┼───┼───┼───┼───────┤
│3 │OAXXH2 │美金 │美金 │美金 │32.975│美金88,190.28 │
│ │/868/049│97,989 │9,798.│88,190│ │元X32.975═新 │
│ │ │.20元 │92元 │.28元 │ │臺幣2,908,074 │
├─┼────┼────┼───┼───┼───┼───────┤
│4 │OAXXH2 │美金 │美金 │美金 │32.958│美金68,400元X3│
│ │/924/049│76,000元│7,600 │68,400│ │2.958═新臺幣2│
│ │ │ │元 │元 │ │,254,327元 │
├─┼────┼────┼───┼───┼───┼───────┤
│5 │OAXXH2/ │美金 │美金 │美金 │32.585│美金180,675元X│
│ │1019/049│200,750 │20,075│180,67│ │32.585═新臺幣│
│ │ │元 │元 │5元 │ │5,887,295元 │
├─┼────┼────┼───┼───┼───┼───────┤
│6 │OAXXH2/ │美金 │美金 │美金 │32.3 │美金166,100元X│
│ │1094/049│192,000 │25,900│166,1 │ │32.3═新臺幣5,│
│ │ │元 │元 │00元 │ │365,030元 │
├─┼────┼────┼───┼───┼───┼───────┤
│7 │OAXXH2/ │美金 │美金 │美金 │32.3 │美金144,189元X│
│ │1133/049│160,210 │16,021│144,18│ │32.3═新臺幣4,│
│ │ │元 │元 │9元 │ │657,305元 │
├─┼────┼────┼───┼───┼───┼───────┤
│8 │OAXXH2/ │美金 │美金 │美金 │32.3 │美金120,000元X│
│ │1219/049│140,000 │14,000│126,00│ │32.3═新臺幣4,│
│ │ │元 │元 │0元 │ │069,8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