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80號
- 原告
- 丙○○ 台北縣新莊市○○路137號12樓之7
- 被告
- 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第四項漏未記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