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六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六六號
- 聲請人
- 甲○○即億紡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億紡實業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億紡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經股東會同意解散,業經台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府建商字第○九三一六二六八九○○號函核准解散登記,該次股東會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正式就任,處理清算程序,並立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公司資產負債表,目前億紡實業有限公司之負債總額為新台幣(下同)四百十一萬五千九百四十二元,資產總額為三百六十三萬零三百六十八元,公司資產顯然已不足清償債務,為此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檢具債權人清冊一份,聲請宣告億紡實業有限公司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之聲請,固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聲請人自承億紡實業有限公司之資產已不足清償債務,惟依其所呈報之債務僅有債權人無聿琪一人,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本件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億紡實業有限公司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