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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六六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
甲○○即億紡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億紡實業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億紡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經股東會同意解散,業經台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府建商字第○九三一六二六八九○○號函核准解散登記,該次股東會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正式就任,處理清算程序,並立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公司資產負債表,目前億紡實業有限公司之負債總額為新台幣(下同)四百十一萬五千九百四十二元,資產總額為三百六十三萬零三百六十八元,公司資產顯然已不足清償債務,為此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檢具債權人清冊一份,聲請宣告億紡實業有限公司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之聲請,固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聲請人自承億紡實業有限公司之資產已不足清償債務,惟依其所呈報之債務僅有債權人無聿琪一人,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本件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億紡實業有限公司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六六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破產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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