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80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莫怡萍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鄧玉瑛
- 訴訟代理人
- 黃紀錄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鵬光律師
- 被告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鄧玉瑛
甲○○ 同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應增列「反訴原告之訴駁回」、「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記載,應更正為「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