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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呂淑玲

  • 當事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七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億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八十九萬二千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八十九萬 一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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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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