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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呂淑玲

  • 當事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七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被   告  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超群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書面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新台幣八十九萬一千元,該項裁定業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足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表足憑,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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