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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他字第20號

訴訟費用之徵收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他字第20號

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他字第20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費用之徵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