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他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他字第20號
- 原告
- 甲○○
上列當事人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