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 原告
- 龍華科技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金玉瑩律師
- 複代理人
- 詹儒樺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陳河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承受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丙○○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4年8月1日由張文雄變更為丙○○,有教育部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台技㈡字第0940049431號函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丙○○為原告法定代理人張文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