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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原告
龍華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複代理人
詹儒樺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陳河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承受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丙○○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4年8月1日由張文雄變更為丙○○,有教育部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台技㈡字第0940049431號函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丙○○為原告法定代理人張文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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