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元利食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丁○○住臺北縣中和市○○路三九六號二樓」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丁○○住臺北縣永和市○○路三九六號二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