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9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918號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樓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戊○○
- 上列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庚○○
- 被上訴人
- 辛○○ 住台北市大安區○○○路○段329號4樓
- 住台北市○○區○○街46號9樓之8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3年訴字第4918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61,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