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415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展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因93年重訴字第147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就其中新台幣1,348萬元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95,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