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七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繁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乙○○、甲○○、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億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八十九萬二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八十九萬一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