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七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繁雄
- 被告
- 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鄭超群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新台幣八十九萬一千元,該項裁定業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足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表足憑,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