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七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被 告 太平洋星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超群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書面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新台幣八十九萬一千元,該項裁定業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足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表足憑,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