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七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贊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揚
- 被告
- 宏通綜合商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年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