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七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被 告 宏通綜合商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年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