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644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豐利紙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7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大豐利紙品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大豐利紙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