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五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五七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叁佰肆拾玖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