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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0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0九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昆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庚○○
被告
己○○
右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辛○○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高毓雄」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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