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0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0九號
- 原告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昆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庚○○
- 被告
- 己○○
- 右 四 人
- 訴訟代理人 乙○○
- 被 告 辛○○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高毓雄」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