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392號
- 上訴人
-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丁○○、乙○○、戊○○、丙○○因 94年度簡上字第39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