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
- 上訴人
- 甲○○
丙○○
乙○○(即邱垂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94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柒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