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251號
- 上訴人
-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重訴字第1251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