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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他字第22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他字第22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柒仟陸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以93年度救字第101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3875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40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故原告在第一審免交之費用及本件程序費用,共新台幣7,600元,應即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他字第22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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