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9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吳光釗邱琦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392號

上訴人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丁○○、乙○○、戊○○、丙○○因 94年度簡上字第39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92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