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88號
- 上訴人
- 香苑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迦南服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11 88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