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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0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602號

上訴人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桃
上訴人
乙○○ 住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94年度訴字第460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0,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02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