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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9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絮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4693號

原告
辛○○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卓敏律師
複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被告
庚○○

      丁○○

      戊○○

      丙○○

      乙○○

      己○○  遷出國外

      壬○○○ 同上

      甲○○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北市○○區○○段2小段561、561-1地號上之建物(建號:同上段第67號)即門牌台北市○○○道120巷16弄2號磚造1、2樓房屋(含騎樓,總面積129.79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起至返還前開土地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第2項於原告分別以新台幣叁佰叁拾伍萬元、新台幣肆拾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皆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2小段561、561-1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上,原以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2,0 00元出租予吳柳枝在其上興建門牌台北市○○○道120巷16弄2號磚造1、2樓房屋(含騎樓,總面積129.79 平方公尺,建號:同上段第67號,下稱系爭房屋),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在案。茲因吳柳枝於民國71年8月19日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並未為遺產分割,竟自86年9月起至今,均未依約繳納租金,顯已逾期達2年以上,伊乃依法終止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被告應將系爭房屋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及依租賃契約、繼承法律關係,請求連帶給付至95年2月止之租金;再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法則,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至返還土地日止相當租金之損害等情。並於本院聲明:㈠如主文第1、2項所示。㈡願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查,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原以每月租金12,000元出租予吳柳枝,在其上興建系爭房屋,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在案。而吳柳枝已於71年8月19日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並未為遺產分割,亦未向本院拋棄繼承,且自86年9月起至今,均未依約繳納租金等情,有卷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繳租信函及匯票收據、本院家事法庭95年4月6日北院錦家家95科繼155號函可憑(見本院卷第18 至21頁、第34至52頁),堪信為真。

四、按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2年以上時,出租人得終止租約,收回基地,此為土地法第103條第4款所明定。查,被告既為吳柳枝之全體繼承人,且並未為遺產分割及拋棄繼承,而其等於吳柳枝死亡後,自86年9月起至今均未依約按月繳納租金12,000元,已如前述,則被告顯已積欠租金額達2年以上,故原告依土地法第103條第4款規定,終止兩造間系爭土地租約,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既已終止系爭土地租約,則被告顯無占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正當權源,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被告應將系爭房屋拆除並將土地返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被告自86年9月起至95年2月止,共積欠原告102個月租金計1,224, 000元,既未給付予原告,則原告依租賃契約及繼承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該租金1,224,000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即95年10月29日,見本院卷第162頁)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暨自95年3月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應連帶給付租金損害計12,000元,亦屬有據,應併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93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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