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816號
- 原告
- 楊恕揚
- 訴訟代理人
- 楊延壽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 被告
- 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志
- 訴訟代理人
- 陳福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行中關於「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肆仟捌佰貳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肆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原判決第二十頁第三十、三十一行與第二十一頁第一、三行中關於「2,344,82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344,83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