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3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320號
- 上訴人
-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梓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532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3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梓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532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